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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報訊 (記者 王選輝)2014年12月22日,山東鄆城縣一初中生張朔在校內將另一同學連捅三刀。受害者雙肺挫裂傷,肺部險被刺穿,目前剛剛脫離生命危險,仍在醫院重症監護室進一步救治中。當地警方對張朔處以行政拘留10日,並處以500元罰款。由於年齡不到16歲,決定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據受害者家屬介紹,2014年12月22日下午15時30分許,在山東省菏澤市鄆城縣程屯鎮中學內,初二(6)班學生李發(化名)在課間去廁所時,被初二(4)班的張朔為首的多名同學圍打,期間李發被張朔連捅三刀。
  法制晚報記者今天上午從鄆城縣醫院查詢到2014年12月22日下午送醫時的記錄:“患者(李發)於入院前1小時被刀刺傷左胸背部、腰部,傷後感左胸背部及腰部疼痛。傷口處流血,並胸口背部刀口感覺有氣體噴出,感胸悶、憋喘……”
  李發家人稱,經法醫鑒定,李發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此說法也得到鄆城縣公安局的證實。
  行凶者張朔系鄆城縣程屯鎮張辛莊村村支書張發收之子,2000年出生,14周歲。程屯鎮中學丁校長接受法制晚報記者採訪時說,李發和張朔的班主任都表示之前並沒有發現兩人有矛盾衝突,多位接受調查的學生也反映兩人平時沒什麼矛盾,也沒交流。
  學校報警後,鄆城縣公安局程屯鎮派出所受理了此案。2014年12月29日,鄆城縣公安局發佈處罰決定,查明“張朔在程屯鎮中學內,因認為李發到老師那裡打小報告,對其懷恨在心,用刀將李發捅傷。”
  鄆城縣公安局決定對張朔處以行政拘留10日,並處以500元罰款。決定還表示,由於張朔不到16周歲,決定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今天上午,程屯鎮派出所所長張衛國接受法晚記者採訪時說,派出所經查明,當天是張朔和李發在校內打架,打架過程中,張朔拿出刀子捅了李發三刀。後因李發的法醫鑒定為輕傷二級,所以沒將該案件定為刑事案件,而定為治安案件。
  李發的家人對警方的處理決定不服,認為張朔行為已經涉嫌“故意殺人罪”,目前已經向鄆城縣檢察院提交對案件監督辦理、重新立案偵查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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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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