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特設計裝潢約評論員王琳
  修訂後刑事訴訟法正式施行已有一年多,終於有固態硬碟安裝了浙江首例嫌疑人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期待對潛逃者,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能起更大的作用。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就周賢財涉嫌集資詐騙罪一案向溫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引人關註的是,涉案人周賢財已於6年前自殺身亡。據瞭解,這當鋪是修改後刑訴法實施以來,浙江省首次啟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在一些人的觀念里,人死案結。哪怕有涉案的犯罪所得,也不應再作追究,因為今天早已固態硬碟不是“父債子償”的時代了。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以前,出現嫌疑人、被告人死亡而其犯罪所得又需沒收的情況,刑事司法是無能為力的。因為“沒收財產”依附於刑事判決,而嫌疑人、被告人既已死亡,刑案即告終結。法庭不能對這一個已死之人來進行庭審,更不用說對已死之人作出有罪判決。
  也正因為這一法律漏洞,司法機關在處置那些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時,常感無力。明明事實已經查清,卻得有巢氏房屋不到法院的確認,更不能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依法沒收這些財產。在一些貪腐案件和經濟犯罪案件中,一些嫌疑人在案發後明知難逃法網,甚至故意以自殺來換取家人對犯罪所得的占有。
  2012年刑訴法的修訂直面了這一司法難題,增設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這一特別程序,作為普通程序的補充。浙江首次啟動嫌疑人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從法律上看實為必然。
  周賢財案涉嫌集資詐騙,影響面廣,被害人眾多,依法處理好犯罪所得,對於實現司法公正和維護社會穩定,都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當然,這起沒收違法所得的特殊個案實際效果如何,還有待實踐來回答。
  還應看到,刑訴法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並不僅僅是為瞭解決集資詐騙案遺留問題的。
  在公共輿論平臺上,民眾更期待這一程序能夠有效應對外逃的貪腐官員。
  尤其是一些貪腐官員在潛逃境外後,由於缺乏引渡協議等因素,中國司法機關可能短期內無法將之抓捕歸案。若沒有特別程序,勢必影響了對這些貪腐官員仍留置在境內的犯罪所得的處置。最高法院有鑒於此,還專門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明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後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的”,檢察院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相比起集資詐騙等經濟罪案,貪腐案件更受社會關註。2012年修訂後刑事訴訟法正式施行已有一年多,終於有了浙江首例嫌疑人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期待對潛逃者,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能起更大的作用。
  相關報道見今天A16版  (原標題:人死不再贓款息的示範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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